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四路*****号���栋*层。
组织机构代码为79930491-X。
法定代表人:张敬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组织机构代码为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可能涉及公证员未到现场,虚假公证且案情复杂的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虎门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