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岑锐洪。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周雪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周雪芬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锐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岑锐洪。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周雪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周雪芬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锐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