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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布兰一辛普洛有限公司(MONTBLANC-SIMPLOGMBH)与深圳金万宝龙商贸有限公司,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蒙特布兰一辛普洛有限公司(MONTBLANC-SIMPLOGMBH)与深圳金万宝龙商贸有限公司,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深圳金万宝龙商贸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号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MONTBLANC-SIMPLOGMBH),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布克哈特·吉瑟先生,福尔克·希勒布兰特先生(Mr.BurkardKiesel,Mr.VolkerHillebrand)。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万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王辉,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辉(深圳市福田区盛万宝龙商行)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辉(深圳市福田区盛万宝龙商行)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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