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号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MONTBLANC-SIMPLOGMBH),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布克哈特·吉瑟先生,福尔克·希勒布兰特先生(Mr.BurkardKiesel,Mr.VolkerHillebrand)。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万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王辉,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辉(深圳市福田区盛万宝龙商行)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辉(深圳市福田区盛万宝龙商行)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