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6710003-5,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素琴,经营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商铺**,系武进区湖塘素琴信特超市加盟连锁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