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世亮,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系汕尾市城区华光眼镜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世亮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世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5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