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75号罪犯牛凯。
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
上列罪犯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沂南刑初字第44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牛凯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现获得嘉奖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牛凯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