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伟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系广州市越秀区体育用品商行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头体育训练基地门口北侧首层。
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二沙头体育训练基地门口。
法定代表人:邵建佳,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杰、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