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龙,系南长区旺之凯烟酒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裕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此款已由张裕公司预交),由张裕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