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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462-2号
案件名称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62-2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翁瑞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庆海,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银集镇工业集中区淮宝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就本案涉及的专利号为ZL20082012****.0的“成衣吊挂系统多功能衣夹的改进”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且原告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因此,原告的专利权及专利权保护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不确定,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涉案专利权确定后另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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