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淑萍,系武侯区远福航汽配经营部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徐淑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柯惠忠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淑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柯惠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徐淑萍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柯惠忠撤回对徐淑萍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