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75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75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XX,女,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铜山县,经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酒业公司)与被告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人民陪审员周明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种子酒业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种子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审 判 员  吴昊彧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