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2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县九户供销合作社。
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九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夏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泽军,该合作社副主任。
被告: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黄山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恒新,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