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于道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242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于道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道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道成(系成都市金牛区渝澄建材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道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道成的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