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
委托代理人周哲,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M。
被告某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M、某A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