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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邹文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329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邹文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邹文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329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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