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82号原告参数技术公司(PTCINC。
)法定代表人AaronC.vonStaats。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国平。
委托代理人徐进。
委托代理人杨培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参数技术公司(PTCINC.)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参数技术公司(PTC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42.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221.28元,由原告参数技术公司(PTCINC.)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