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9-1号原告佛山市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鲍杰军。
委托代理人赖伟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C区*座第**号至第**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涉案网站所销售的陶瓷产品属于被告,而上述产品不但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同时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案既涉及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也涉及原告的专利权是否受到侵害,依法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本院无权审理本案,应当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欧神诺”商标��瓷砖,网上下架“欧神诺”所有系列瓷砖产品图片;
2.被告赔礼道歉、在佛山日报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上述各项诉讼请求均未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专利侵权纠纷。
本院受理本案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