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XX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王余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系广州市越秀区菲戈美发用品商行业主,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负一层14A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余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王余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