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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吴皇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吴皇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吴皇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皇江,系安溪县凤城爱博电脑商行经营者,经营地址: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皇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谢福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皇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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