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0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杰,系成都市新都区胖娃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鲍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对被告鲍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