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黎应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黎应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黎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邝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应*,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广州市**汽车工具总汇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应*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应*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