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国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炉周,系宜兴市高塍镇炉周副食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炉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