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吴文容。
被告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被告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1088号。
原告吴文容与被告吴江市圣星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京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文容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文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吴文容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