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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武知民初字第129号
案件名称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知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江南路。

���定代表人殷锡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力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玲霞,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慧波,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化工公司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涂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邦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锡荣及委托代理人殷力强、被告中天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慧波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15年2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邦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锡荣、委托代理人殷力强和高玲霞、被告���天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慧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邦化工公司诉称:1997年10月28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213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涂料、油漆、瓷釉(漆)、油漆增稠剂、油漆稀释剂等,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涂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013年4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对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武工商案(2013)01749号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天涂料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停止了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已为此受到��进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原告现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原告中邦化工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商标注册证(图文商标“中邦”,第1122135号),注册人是常州市中邦造漆厂,1997年10月28日注册,后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10月27日,核准商品范围第2类涂料、油漆、瓷釉(漆)、油漆增稠剂、油漆稀释剂等,证明原告商标权;

2、2013年4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告知经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立案调查“2013年4月7日,我局依法对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侵犯‘中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作出了武工商案(2013)01749号处罚决定,对其侵犯‘中邦’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停止侵权,并决定罚没假冒中邦涂料50桶,罚款55000元”,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产品合格证,证明被告私刻原告单位公章制作虚假的产品合格证,给原告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中国市场知名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2000年“中邦”获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认证咨询中心“中国市场知名品牌”证书,2006年“中邦”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

被告中天涂料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了武工商案(2013)01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天涂料公司在没有获得中邦化工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从夏桂林处获得假冒中邦涂料60桶(桶均为回收的中邦涂料桶,桶上有中邦公司的注册商标,每桶25公斤)用于对外经营。

2012年5月份,中天涂料公司将其中30桶假冒中邦涂料重新加工打匀、张贴伪造的中邦合格证,并于2012年6月份通过物流公司发到靖江泰州医药城工地上,后退回20桶,销售价格每吨16500元……至2012年8月1日案发时���,中天涂料公司经营的假冒中邦涂料经营额总计24750元……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假冒中邦涂料50桶,罚款55000元”,证明被告已因假冒行为受到工商行政处罚。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产品合格证并非被告伪造。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此证明被告的获利。

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上述已确认真实性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问题,将在裁判理由中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中邦化工公司于1997年10月28日注册了“中邦”(注册号:1122135,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10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油漆、瓷釉(漆)、油漆增稠剂、油漆稀释剂等。

2000年“中邦”获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认证咨询中心“中国市场知名品牌”证书,2006年“中邦”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2年8月1日,原告向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报案称被告公司内有假冒“中邦”涂料,经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调查,于2013年4月7日作出武工商案(2013)01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天涂料公司在没有获得中邦化工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从夏桂林处获得假冒中邦涂料60桶(桶均为回收的中邦涂料桶,桶上有中邦公司的注册商标,每桶25公斤)用于对外经营。

2012年5月份,中天涂料公司将其中30桶假冒中邦涂料重新加工打匀、张贴伪造的中邦合格证,并于2012年6月份通过物流公司发到靖江泰州医药城工地上,后退回20桶,销售价格每吨16500元……至2012年8月1日案发时止,中天涂料公司经营的假冒中邦涂料经营额总计24750元……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假冒中邦涂料50桶,罚款55000元”。

另查明,中天涂料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成立,经营场所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环氧防腐漆、环氧清漆、有机硅耐高温漆、酚醛清漆、聚氨酯面漆、氯化橡胶底漆等。

本院认为,中邦化工公司在第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了“中邦”(注册号:1122135)商标,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被告中天涂料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认定被告中天涂料公司侵害了原告中邦化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中邦化工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中邦化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本院将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中天涂料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经营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邦”(注册号:112213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被告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被告常州市中天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审 判 长  章 毓人���陪审员李惠兰人民陪审员  郭晨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肖易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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