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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曾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6-2号
案件名称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曾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曾杏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2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曾杏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曾杏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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