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
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
被告:义乌市戴拓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中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戴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