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东阳市韦邦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花园西田工业区兴平路东4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仙。
委托代理人魏亮(一般授权代理),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昌盛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韦邦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韦邦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阳市韦邦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