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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4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张传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霞,系泗阳县张传霞商店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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