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霞,系泗阳县张传霞商店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