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诉被告王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民一初字第294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诉被告王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王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朱慈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韩冰,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系被告王敏之夫。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被告王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

并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被告王敏的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