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风会,男,汉族,系南京市六合区喜滋滋婚庆礼仪服务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风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风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风会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