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喜(系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运通汽配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XX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