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刑知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建西,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人,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系个体工商户。
2007年8月23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11月3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彭梅针,曾用名彭美真,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夏邑县王集镇人,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二水厂恒贵烟酒店,系个体经营者。
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建西、被告人彭梅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乌中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彭梅针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人张建西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