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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石连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4011号
案件名称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石连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石连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4011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连军,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北京汇峰宝庄画廊。

委托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连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连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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