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知民初6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系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刘五三卫浴销售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五三,系该门市经营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刘五三卫浴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