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583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01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相佩,女,1987年5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