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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63号
案件名称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angtuanboon)。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张湘艳。

被告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志杰。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峰。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静、刘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皮特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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