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伟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杨志诚、陈淑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苏花,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郭庆彬,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泽伟,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林镇坤,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泽伟、林伟鹏、林镇坤、林苏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穗荔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泽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林伟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被告人林镇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林苏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依法扣押的物品一批,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林伟鹏、林苏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伟鹏、林苏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林伟鹏、林苏花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伟鹏、林苏花撤回上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