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栋,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联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冯宪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联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