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光明眼镜城,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刘世明,该眼镜城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光明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奥、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3月3日,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