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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5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5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林,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羽,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瑛,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4年8月6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4年10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2015年1月14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150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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