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知初字第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张桂君。
被告:夏永烽。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告夏永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