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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金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内民知终字第15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金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程金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知终字第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金凤,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金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知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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