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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周派黑鸭熟食店、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02民初5256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七里河区周派黑鸭熟食店、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七里河区周派黑鸭熟食店;张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525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周派黑鸭熟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3MA71R14Y4D,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381号。

经营者:张强,该店负责人。

被告:张强,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七里河区周派黑鸭熟食店、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80元退还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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