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侯高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少容,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XX,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