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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陈程,个体工商户。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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