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号原告:广州水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林曼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华阳新利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科。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何华玲,均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水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华阳新利水处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水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水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水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华阳新利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水力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