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022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联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六安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办公楼3017。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联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