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92号原告:李静兰,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欧伯朗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6卡。
经营者:马生产,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欧伯朗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静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