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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小巫的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447号
案件名称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小巫的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黄埔区小巫的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47号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研发楼一层A区130号。

法定代表人:谢灵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小巫的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投资人:王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小巫的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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