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11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盛迪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汤某1,男,1981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盛迪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